解读《六安市2023年优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方案》

解读《六安市2023年优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方案》

时间:2024年6月13日 15:00-17:00

地点:六安市民文化交流中心

邀请嘉宾:

访谈简介:本期访谈拟邀请市医保局相关领导围绕“解读《六安市2023年优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方案》”的话题,采用直接问答的方法,与广大网友在网上交流,敬请参与,积极发言。

  • 单位简介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六安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9号)和《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六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医疗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局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标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指导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贯彻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应完善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不含机关党委,机关党委设置另行规定):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宣传、信息、信访、政务公开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待遇保障科。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医疗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拟定全市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三)医药服务管理科。贯彻落实医保目录,拟定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四)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五)基金监管科。承担机关财务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统计管理等工作,组织编制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受理医疗保障领域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其中正科级5名(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设置另行规定),副科级3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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