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办】某企业拟将一处为村庄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水源作为生产矿泉水水源,同时由该企业出资选择另一处水源作为村庄供水的替代水源。上述情况是否可以为该企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5-28 11:33 信息来源: 12345热线
问 题:

某企业拟将一处为村庄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水源作为生产矿泉水水源,同时由该企业出资选择另一处水源作为村庄供水的替代水源。上述情况是否可以为该企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答 复:
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如该农村村民委员会持有取水许可证,拟将取水权转让给企业,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有关涉及企业为村庄兴建另一处取水工程问题,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取水单位应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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