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老板也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六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5-18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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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可以分为三种: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8年3月15日起至2010年3月14日止的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份劳动合同就会到2010年3月14日因期满而终止。
    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即老板想继续留下你,而你却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时,老板就不用再向你支付经济补偿了。
    以下几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以上五种情况任何一种时,劳动合同就不会因期满就自然终止,而要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才终止。比如女职工张某现在正哺育自己刚刚四个月的婴儿,但是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却于2009年6月30日就要到期,这种情况劳动合同并不会在6月30日因期满终止,而是要等到婴儿满一周岁即哺乳期结束时,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劳动者存在以上五种情形之一时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选择以下两种方案的其中一种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是可以提出异议,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二是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里要注意,赔偿金不是经济补偿,而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自然终止时,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当然,如果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仍然是按照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不受上述“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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