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和解读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有哪几种安置方式?
答: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大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和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提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定期、集中组织申请人员进行残情医学鉴定。残情医学鉴定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所在的体系医院或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指定医院承担。经残情医学鉴定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报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患病医疗期满后,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定期、集中组织医学鉴定。医学鉴定由指定医院,组织专家按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结论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
问:伤病残军人退休后如何移交政府安置?
答: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的第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及时移交。伤病残退休军人,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伤病残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伤病残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住房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伤病残退休军官、士官的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补助费如何发放?
答:为体现军委、总部对伤病残军人的深情关怀和特殊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规定从2009年7月3日起,符合《规定》适用范围的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是: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万元;被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0.75万元。这一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问:伤残抚恤金如何发放?
答: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享受抚恤金。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抚恤金标准最高的已达到一年2.2万多元。
问:护理费的发放对象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瘫痪、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军队退休干部,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不同残疾等级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移交政府安置的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伤病残退休干部,护理费执行军队标准,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
问:违反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的有什么处理办法?
答:这次制定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有五种情形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即: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同时还特别规定,伤病残军人退役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2012年)
军队干部转业安置申请病退过程中,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有何规定?中公军转网搜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供申请病退的军转干部参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军转干部安置信息、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民发〔2011〕218号
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7月29日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们重新修订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民 政 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 生 部 总 后 勤 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双眼球摘除;
12.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3.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4.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1250px;
16.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
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经连续住院治疗≥2年,症状不缓解,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含肘关节离断);
6.双下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以上);
7.双膝、双踝强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面部瘢痕占全面部的90%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气管食管瘘无法手术修补,不能正常进食;
18.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9.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或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35%(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
20.器质性心脏病两次以上反复发作的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器质性心脏病不包括急性心肌梗死40天内);
21.小肠移植术后(能够耐受普通饮食或肠内营养);
22.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50-2500px;
23.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肝功能重度损害;
24.原位肝移植术后;
2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6.全胰切除;
27.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30.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治疗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未缓解);
3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
33.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34.急性极重度骨髓型放射病。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5.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每年经系统治疗≥3次,症状仍缓解不全或有危险、冲动行为,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
6.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7.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肘上缺失(含肘关节离断);
9.一侧腕关节平面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伴另一手中度功能不全;
10.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两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重度不全;
11.单侧腕上缺失合并一侧踝上缺失;
12.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3.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5.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6.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7.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0.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1.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切除肋骨≥6根)后伴中度肺功能损害;
23.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或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40%(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
24.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25.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6.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含高原高血压病3级);
27.腹壁全层缺损≥1/2,无法修复;
28.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肝功能中度损害;
29.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100--150cm;
3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
31.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3.膀胱全切除;
34.肝硬化失代偿期Child-Pugh C级,反复发生肝性脑病或顽固性腹水;
35.重度炎症性肠病(糖皮质激素依赖、抵抗或使用糖皮质激素期间病情持续活动);
36.腹部多次手术、腹腔炎症或腹腔放射等原因造成的反复发作的肠梗阻伴营养不良;
37.尘肺Ⅲ期;
38.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39.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41.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
42.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
43.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