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司罚【2023】11号)
当事人:张新生。
执业机构: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5201510467158。
根据汪**的投诉,经查,张新生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先后连续7次向委托人汪**共计收取22500元(该7次收费时间分别为2019年7月4日、2019年7月8日、2019年12月10日、2020年7月30日、2020年9月15日、2020年11月28日、2021年2月22日,该数行为属于连续状态),存在私自收取费用行为。
以上事实有:①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及张新生提交的《关于张新生律师办理汪**案件收费的情况说明》;②张新生提交的7份微信收款记录截图等证据为凭;③舒城县司法局向我局提交的《关于汪**投诉张新生有关情况的调查报告》。
张新生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①《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③根据汪**本人请求,本机关责令张新生退还2.25万元至汪**处,并对张新生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安市司法局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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