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司罚【2023】7号)
当事人:胡业军。
执业机构:安徽戴文祥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5201310772220。
经查,胡业军在代理委托人李XX的案件中存在的违法事实有:在去淮南市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李XX时,违规将李XX的亲属携带至会见区,致该亲属与在押人员李XX通过视频会面并通话。
以上事实有:①市局调查组对胡业军、戴文祥的询问笔录;②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③淮南市看守所对李XX、胡业军的询问笔录;④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对胡业军的谈话笔录;⑤胡业军本人书《关于我违反律师会见制度经过及悔过报告》等证据为凭。
胡业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以及《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5项之规定。本机关给予胡业军“停止执业10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安市司法局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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