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司法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司罚【2023】10号)
当事人:林海
执业机构:安徽裕安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
经查,你作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存在向有关司法人员行贿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十项之规定,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依法应当对你的上述行为进行处罚。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有关证人证言、有关照片等证据为凭。
但,截至我局2023年1月10日收到省司法厅转办的有关张显文反映的投诉材料时,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已经超过两年时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在我局发现时已经超过两年,本机关对你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安市司法局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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