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3-04-06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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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近日,我市公布了《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六政〔2015〕4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帮助公众了解政策内容,现作出如下解读。
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几种方式?
答: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我市在《办法》中将产权调换的方式增加了被征收人可选择购房券的方式进行安置。
问:什么是购房券安置?
答:购房券安置是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一种,即:征收人比照就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虚拟安置)的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出计算出安置房总价,再比除被征收人应承担的结构差价,余额转化为货币,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
问:购房券的补偿金额怎样确定的?
答: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按照《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六政〔2011〕35号)中房屋重置价结算结构差价的规定,比照就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的方式,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1:1.15的比例,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1:1的比例,评估计算出安置房价格。安置房总价款扣除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承担的结构差价,其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
以被征收混合三等100㎡住宅房屋为例,计算购房券的金额:
1、假设就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的评估价格为5000元/㎡
2、被征收房屋按安置房的评估价及增加15%的比例计算:100㎡×1.15×5000元/㎡=575000元
3、被征收户应找的结构差:100㎡×(680-460)元/㎡=22000元
4、购房券金额:575000元-22000元=553000元
因征收地段不同,评估安置房价格的不同、房屋面积的不同及所找结构差价的不同,购房券的金额相应不同。
问:购房券的使用范围?
答:被征收人可凭购房券购买六安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和开发企业自愿提供的商品房。
被征收人使用购房券购房时,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与购房券记载金额等值的,或者超出购房券记载金额的,由被征收人与售房人进行结算;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低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以货币的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但总额不得高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10%,可由售房人以货币方式垫付给被征收人。
问:购房券有哪些减免税照顾?
答: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房屋的,购买房屋总价款不超过购房券记载的金额,免征契税;购买房屋总价款超过购房券记载的金额,差额部分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契税。
问:选择购房券安置有哪些好处?
答:一是购房券安置可以有效缩短安置周期,被征收人自由选择、分散安置。二是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生活便利等因素,选择不同区位、户型、品质的住房。三是同一征收地块,按照同一标准和尺度计算购房券安置的价值,不因安置地点不同形成安置房差价,有利于促进公平、公正。
问:选择货币补偿有无奖励?
答:《办法》中明确了“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10%给予奖励。”原政策是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评估补偿,现在我们在评估补偿的基础上增加了10%的奖励。非住宅房选择货币补偿的仍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评估补偿。
问:选择产权调换怎么计算差价?
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人补交的差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问:对征收小面积(50㎡以下的)住宅房屋有无优惠政策?
答:被征收住宅房屋独立计户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53平方米计算安置房面积,比照就近或就地建设安置房评估计算出安置房总价,被征收房屋面积与5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征收人按2300元/㎡进行扣减,再扣减征收面积的结构差价后,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
问:对特困群体有无照顾政策?
答:对在征收过程中的一些特困群体,若符合最低住房保障,可以按照廉租房的相关规定入住政府廉租房或实行产权共有的方式进行安置。
问:各类搬迁补助费的标准及怎么支付?
答:征收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附属物等补偿补助费及奖励费用,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征收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附属物等补偿补助费标准,由区人民政府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公布。
选择货币补偿和购房券安置的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载明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一是六安城区范围内市政府投资的项目;二是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不适用。
问:《办法》从何时执行?
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依法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本办法实施后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问:《办法》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3〕44号)、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208号)和省住建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等文件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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