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假期的解答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4-01-05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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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秘〔2021〕325号)文件,相关假期如下:

1.婚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不含复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包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

2.产假。国家规定的产假一般为98天,加上延长的60天产假共计158天,可以从产前15天起享受,原则上连续使用,产假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原则上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执行。

符合《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难产、生育双胞胎等产假规定的,增加的产假可以与前述158天叠加使用。

3.男方护理假。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问,可享受30天护理假护理假的期限不按照生育子女数量进行叠加,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

4.夫妻育儿假。依法生育(包含依法收养)且有子女在0-6周岁期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计算)的,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育儿假。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育儿假可在当年享受,不结转到下一年;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次使用。不包舍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5.独生子女护理假。在父母一方住院期间,给予其独生子女每年20天护理假。根据父母住院情况,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使用。不包含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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