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司罚〔2024〕8号)
六司罚〔2024〕8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徽尚知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40000MD0263721X。
经查,你所执业律师张思皖存在的指使、诱导当事人向办案法官行贿的行为发生在转入你所执业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所不予行政处罚。
请你所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教育管理本所律师依法、规范承办业务,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六安市司法局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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