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司罚〔2024〕9号)
六司罚〔2024〕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张思皖。
执业机构:安徽尚知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5201210939717。
经查,张思皖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的违法事实有:张思皖在代理委托人关某某的案件中存在指使、诱导关某某向办案法官行贿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①市局调查组对张思皖、关某某的询问笔录;②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察室《线索移送函》;③张思皖提供的与关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④张思皖本人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张思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给予张思皖“停止执业6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缴纳罚没款(罚没款账户:六安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款识别码:34150024000893627568)。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安市司法局
2024年2月8日
文件下载
标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