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1-17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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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

2021年6月11日,你机构受理了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委托,指派鉴定人时晓燕、余波对黄灿的壹份送检血样(管号:39556694)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鉴定。2021年6月12日,你机构出具(皖)正源司鉴〔2021〕毒鉴字第8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送检人黄灿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涉案被鉴定人母亲张传红认为你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进行鉴定,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经调查,你机构第二鉴定人余波在流转记录表和审批文稿中复核人一栏签字,实际为授权签字人曹焱复核。该案鉴定文书审批稿和流转记录表未能真实反映复核人信息。

本机关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内部讨论和复核制度”,你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复核制度并认真执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相关规定。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你机构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完毕,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上报我局。

六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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