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公安局保安服务行业行政审批办理指南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04-15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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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申报,通过市公安局设立的审批窗口或公布的受理渠道(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0564-3132270)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市公安局保安管理支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市公安局按照行政审批事项不同的审查要求,组织进行书面审查、现场审核等工作。

(四)决定。根据审查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按照规定制作批复文件和许可证件,同时在领取的批复文件和许可证件上加盖安徽省公安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并将申办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送达。按照规定将相关许可证件及时送达申请人。

二、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一)办理条件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3、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二)办理程序

由市公安保安支队受理,组织书面、现场审查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报支队领导、分管局领导审批审批后保安支队制证、发放证件。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并将申办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所需材料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股东会议决议、出资协议书);规范填写《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表》。

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注: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6号)取消了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提交验资证明的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为准。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工作经验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4、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会计、法律顾问)需提供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6、组织机构、公司章程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三、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一)办理条件

1、新拟任法定代表人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治安保卫”工作经验需提供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从事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需提供在保安服务公司中曾担任经营管理领导职务的工作经历。

2、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表、身份证复印件

3、拟任法定代表人无被刑事处罚等不良记录证明、承诺书。

4、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书面辞职报告;

5、公司章程修正案和股东会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决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全体股东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二)办理程序

由市公安保安支队受理,组织书面审查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报支队领导、分管局领导审批,审批后保安支队制证、发放证件。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并将申办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所需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前置条件)。《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保安服务公司变更许可事项申请表》;

2、新拟任法定代表人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注:军人应出具军官转业证或士兵退伍证及自谋职业证复印件,没有自谋职业证的,到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未安置工作证明;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人员。应出具本人退休证及退休通知或原工作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工作单位政工部门出具的允许经商办企业证明;“治安保卫”工作经验需提供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从事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需提供在保安服务公司中曾担任经营管理领导职务的工作经历。)

3、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表、身份证复印件

4、拟任法定代表人无被刑事处罚等不良记录证明、承诺书。

5、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书面辞职报告;

6、公司章程修正案和股东会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决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全体股东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7、保安服务许可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补(换)发保安服务许可证

(一)办理条件

保安服务服务许可证丢失、被盗、损毁等。

(二)办理程序

由市公安保安支队受理,组织书面审查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报支队领导、分管局领导审批,审批后保安支队制证、发放证件。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并将申办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所需材料

1、提供补(换)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申请书(说明补、换原因)

2、《保安服务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3、在市级以上纸质媒体登报挂失,提供挂失证明

4、公安机关核实后出具证明。

5、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保安服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名称变更住址注册资本

(一)办理条件

因保安服务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需变更行政许可项目等情况。

(二)办理程序

由市公安保安支队受理组织书面审查,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报支队领导审批;审批后保安支队制证、发放证件。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并将申办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所需材料

1、保安服务公司名称变更(后置条件,先到工商部门变更

1)《保安服务公司变更许可事项申请表》;

2市场监管部门换发的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保安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原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变更(后置条件,先到工商部门变更

1)《保安服务公司变更许可事项申请表》;

2市场监管部门换发的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保安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原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保安服务公司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现场核查表》。

3、保安服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后置条件,先到工商部门变更

1)《保安服务公司变更许可事项申请表》;

2市场监管部门换发的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保安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原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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