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4-03-31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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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列入本目录范围内且达到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县区分中心进行交易。国家、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程建设项目进场招标限额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执行。

三、政府采购项目进场限额按当年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经定密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县区分中心应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优化服务流程,强化信息公开,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提供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

五、各地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健全有关制度规则,加强对交易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本目录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有调整的,本目录涉及的类别和内容自动调整。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2版)》的通知(六政办〔202225号)同时废止。

2024
331日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交易平台

监管部门

规模及标准

1

建设工程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含土地整理项目)

市级及县(区)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执行

2

政府采购

市本级、金安区、裕安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工程、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

市级

各级财政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皖财购〔20231127号)执行

各县、叶集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工程、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

县级、叶集区

3

产权交易

市本级、县(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

市级及县(区)

各级财政部门

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执行

企业国有产权、资产转让及增资等

市级及县(区)

各级国有

资产监督

管理部门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执行

4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市本级、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的交易

市级及县(区)

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按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供销财字〔202038号)《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发财〔202174号)执行

5

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处置

市本级、县(区)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

市级及县(区)

各级财

政部门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执行(鲜活商品除外)

6

司法执行资产处置

市本级、县(区)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执行资产

市级及县(区)

市中院、县(区)法院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执行(鲜活商品除外)

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市本级和金安区、裕安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市级

各级自

规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执行

各县、叶集区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县级、叶集区

8

矿业权出让

依法属于市、县(区)级管理权限的矿业权出让

市级及县(区)

各级自

规部门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执行

9

无形资产交易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经营权授予

(二)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市级及县(区)

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

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六部委第2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执行

10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一)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三)农村集体持有资产收益权转让

市级及县(区)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按照《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皖办发〔201123号)执行

11

林权交易

(一)国有林权流转

(二)集体所有林权流转

市级及县(区)

各级林业

主管部门

按照《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执行

12

医疗器械采购

市本级、县(区)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和医用设备采购

市级及县(区)

各级卫健委或医保部门

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卫药〔201755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全省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皖医保秘〔20241号)执行

13

药品采购

市本级、县(区)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用药集中采购

市级及县(区)

各级卫健委或医保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执行

14

医用耗材采购

市本级、县(区)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

市级及县(区)

各级卫健委或医保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执行

15

其他交易

排污权出(转)让、受让、租赁等

市级及县(区)

各级生态

环境部门

按照《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皖环函〔2023973号)及相关配套管理办法执行

碳排放权交易

各级生态

环境部门

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5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部令第19号)执行

用能权交易

各级发展

改革部门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的沙石(直接用于工程建设后剩余的)交易,非沙石类生产矿山开采生产的砂石料(利用后剩余的)交易

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执行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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