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六市监处罚〔2024〕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六市监处罚〔2024〕41号 |
六安锐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六安锐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91341500MA2TE28G0R |
葛世超 |
发布虚假广告 |
种类: 罚款2万元。 依据: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虚假广告情形,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履行到位 |
文件下载
标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