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湿地保护修复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
第一条举报范围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二)破坏湿地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2.擅自侵占、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3.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4.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5.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二条举报受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由六安市林业局负责,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兼)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
第三条对每起群众举报要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妥善处理。
第四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举报投诉的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条接到举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核查情况,符合受理范围的,要认真登记投诉情况。
第六条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并告之其他投诉渠道。
第七条对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为名,扰乱湿地保护管理秩序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对举报故意拖延时间、耽误查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湿地。
六安市破坏湿地违法违规问题举报电话:0564-3378285/0564-3330119;电子邮箱:laszrbhd@163.com
通讯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政务服务中心九楼(自然保护地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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