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皖六交路罚案〔2024〕1600015号六安市裕安区宏远运输服务车队(普通合伙)涉嫌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皖六交路罚案〔2024〕1600015号六安市裕安区宏远运输服务车队(普通合伙)涉嫌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
案号: | 皖六交路罚案〔2024〕1600015号 |
案件名称: | 六安市裕安区宏远运输服务车队(普通合伙)涉嫌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六安市裕安区宏远运输服务车队(普通合伙)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城南镇 |
执法单位: | 六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违法事实: | 2023年12月12日10时26分01秒,车号为黄皖N99617的二轴货车行驶在S244六安分路口卡点南向分路口方向(S244线69K+890M)处时,经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重为23.112吨。车货总限重为18吨,超限5.112吨,超限率28.40%。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前方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到六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路面治超巡查大队进行检测,但驾驶人未按要求进站检测,驾车离去。六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路面治超巡查大队执法人员张世军12090017184、翁良中12090017164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推送非现场执法黄皖N99617车辆涉嫌超限案件,通过安徽省部省共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查询核实,确定该车为六安市裕安区宏远运输服务车队(普通合伙)所属。 |
处罚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六安市裕安区宏远运输服务车队(普通合伙)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 元整的行政处罚。 |
救济渠道: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处罚日期: | 2024-5-16公示日期:2024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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