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淠史杭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总局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评议活动由总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条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第四条社会评议活动视单位工作实际适时组织。
第五条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代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通过总局网站公开进行网上评议,也可委托媒体或组织进行问卷调查。代表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
第六条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